外墙石材脱落伤人 物业被判赔3.8万余元

记者 汪超群 通讯员 马利斌 吴琼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6年06月09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天降石材,谁之过?近日,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墙干挂大理石脱落致人损害案,判决物业公司向伤者王某赔付38542元。

王某受浙江某建设公司雇佣,在普陀区海天大道沿线从事路面护栏修缮工作。事发当天,他站在涉案小区沿街商铺外侧的连廊区域,与工友闲聊休憩,不料,头顶连廊外立面的干挂大理石毫无征兆脱落,厚重石材直接砸落在他身上,致使背部挫伤、胸椎压缩性骨折。王某先后住院6天,累计产生医疗费用27942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以及涉案商铺业主傅某、周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942元。

物业公司辩称,案涉连廊属于商铺外延附属部分,归对应商铺业主或承租人使用、管理,不属于小区公共区域,其从未向商铺收取过物业费,既没有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也不承担管理维护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

商铺业主傅某、周某则认为,楼栋外立面外墙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产,外墙检修、隐患排查、日常养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是物业公司专属职责,两名业主无任何过错,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次坠落伤人的干挂大理石属于小区整体外立面组成部分,和楼栋墙体融为一体,归属小区整体配套设施,并非案涉商铺所独有。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未收取物业费、无须担责的说法,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全域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外立面附属设施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与日常管理义务,不能以是否收取局部区域物业费作为免责借口。本案中,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警示提醒义务,故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王某伤情、住院时长以及当地赔偿标准,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付王某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8542元。一审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物业公司也已履行完毕相关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