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拿着一张50万元的欠条上门向张某讨债,张某的父亲突然说“我3年内还清这些钞票”……王某据此认定张某的父亲愿意“女债父偿”,遂向法院诉求张氏父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民众切勿随意作出口头承诺

记者 汪超群 通讯员 姚蔺峻 刘莹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6年05月14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当债主上门催讨欠款时,亲属随口说了一句“我来还”,是否构成法律定义的“债务加入”?近日,岱山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的争议焦点正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口头承诺”。

2019年,张某累计向王某借款共50万元,后张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一直未还。2021年11月的一天,王某当面向张某催讨借款本金,张某遂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次日,王某拿着欠条去张某家上门讨债。张某的父亲见女儿被催债,突然说道:“我3年内还清这些钞票!”王某一听,立即要求张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名,但张某的父亲却不答应:“把我名字写进借条呀?我是无能为力的。我可以五六万一年赚来还你,多的没有。”

王某认为,张某的父亲已作出“三年内还清”的承诺,表明其愿意“女债父偿”。于是,他将张氏父女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这对父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审理中,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欠条以及现场录音等案涉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中,张某的父亲虽口头承诺“三年内还清”,但在王某要求将其姓名写入欠条时并未同意,而是答复“我无能为力”。由此可见,张某父亲未明确表示加入案涉债务,并且在面对出具相关书面材料的要求时,表示了对将来还款能力的保留,将自己的还款预期由“三年内还清”降低至“一年五六万”,其行为不符合债务加入构成要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债务加入必须以第三人明确作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基于此,对于王某要求张某的父亲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仅判决张某须承担5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中,法院虽认定张某父亲不构成债务加入,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随意作出口头承诺。”法官提醒广大民众,每一句意思表达清楚有效的话语背后,都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也都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亲属切勿轻易作出“我来还”等口头承诺,一旦经相关佐证被认定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就有可能真的变成“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