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博凯包装有限公司预重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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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6年04月02日 第 07 版 )

根据债务人舟山市博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博凯公司”)的申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2026)浙09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博凯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博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博凯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4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158号江海商务广场B座14层,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0580-8300287)

特别说明:

1.目前博凯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博凯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或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虽进行修改但未对债权人、出资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进行表决:

(1)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进行修改,并对出资人、债权人有不利影响的,或与出资人、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受到影响的出资人、债权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2)预重整方案征求意见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征求意见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出资人、债权人决策的,相关出资人、债权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3)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比例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4)预表决中的分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或者债务人、债权人通过恶意收购、分拆债权等方式促成预表决达到通过标准;

(5)法院认为应当进行表决的其他情形。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地点形式等相关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舟山市博凯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