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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海上枫桥经验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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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6年03月03日 第 08 版 )
为促进和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提升海洋海岛治理现代化水平,规范海上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促进海岛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舟山市海上枫桥经验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4月4日前反馈至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通信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主楼西21楼22105室)。联系电话:0580-2282518,邮箱:442762391@qq.com。
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
舟山市海上枫桥经验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和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提升海洋海岛治理现代化水平,规范海上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促进海岛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海域、海岛以及从事海上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海上枫桥经验,是指以人民为中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通过源头预防、就地化解、综合治理等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海上、涉海、涉岛矛盾纠纷的社会治理模式和方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促进和发展海上枫桥经验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等手段,预防化解各种海上纠纷,通过治理重心下移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就地解决问题,实现共建共享共治。
第五条【组织机构】市、县(区)海上枫桥经验促进领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海上枫桥经验促进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枫桥经验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物质条件,对海上枫桥经验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政府职能】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上枫桥经验促进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职责分工。
(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海上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建设海上调解员队伍,协调各调解平台和司法机构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推动海防联勤警务站(室)的设置,强化船舶船员进出港报备,推动涉海犯罪打击、海上风险隐患排查、海洋捕捞作业、船舶运输等领域的跨部门海陆两栖联合执法。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领域的矛盾调解,推动各类调解室、海上渔事纠纷调处窗口的建设,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协调渔业生产和作业中出现的矛盾;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推动矛盾调解与群众服务,推动网格化管理和组团式服务模式在海岛社区的应用;
教育、民政、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督管理、信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海上枫桥经验促进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和基层组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海上枫桥经验促进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基层组织开展日常矛盾纠纷调解,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解决复杂的海上社会治理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海上枫桥经验促进的相关工作,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及时反馈社会诉求,组织开展民间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八条【海上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构建以海上综治中心为枢纽,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为支点,船头调解室、渔港调解室、行业协会调解室、海岛社区调解室等为前端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海上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建设“海上枫桥”在线调解平台,支持视频调解、异步调解、电子签名等功能,为远洋渔船、偏远海岛上的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鼓励和支持渔业协会、船东互保协会、海事律师协会等专业性、行业性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领域的海上矛盾纠纷。
第九条【“一站式”调解机制】对于重大、复杂或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海上综治中心牵头,建立由海事、海警、公安、司法行政、涉事单位等组成的联合调解工作组,实行“一站式”调解。
第十条【涉外纠纷调解】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与化解涉及外籍船员、企业的海事纠纷。支持引入精通国际海事法律和外语的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调解规则,推动调解结果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一条【调解员管理】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海上调解员”队伍。注重从退休海事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专家学者以及有威望的船老大、渔业村干部、行业协会负责人中选任调解员。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海上调解员的培训规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调解技能、渔业政策、海上安全、外语(针对涉外纠纷)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源头预防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上风险隐患排查机制,组织人员定期对渔业生产、海上交通、涉海旅游、环境污染等重点领域开展风险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利用渔船北斗系统、政务APP等,向船员和渔民推送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风险提示。加强海上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完善跨区域应急协作机制,提升海上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海上治理协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上治理协同机制。推动涉海部门地方事权融合,健全“大综合一体化”海上执法保障机制,强化海洋行政联合执法指挥平台、海上“融治理”中心建设,构建矛盾纠纷一站式、全链条、快通道化解体系。
第十四条【治理模式推广】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将“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模式延伸至海上,按照《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做好海上网格工作,推进海上网格系统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网格治理效能。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广“东海渔嫂”“瀛洲红帆”等做法。
第十五条【法治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海上法律服务体系,打造“一站式”法律咨询、司法援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平台,确保渔民和其他海上从业人员能够便捷地获得法律服务支持。
加强海上法治宣传,提升渔民和海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推行“船头法治宣传员”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数字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数字海洋”建设,加强“智治海安”“智控港区”海上感知网络布局,利用5G通信、云调解等数字科技手段实现基层智慧治理。
加强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系统融合、数据融通、应用共享,推动数字资源互联互通,打造全量感知的矛盾纠纷数据库,提升海域数字治理能力,建立落实海上风险智能预警和精准防控机制。
第十七条【人才培养和宣传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上枫桥经验促进工作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海上枫桥经验纳入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方式,传播推广海上枫桥经验。
宣传、文化、社科、档案等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海上枫桥经验理论研究、文艺作品创作和对外交流。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海上枫桥经验促进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组织开展海上枫桥经验相关的教育培训、学术研讨会、研学、夏令营、体育赛事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海上枫桥经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对积极参与、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监督和评估】监察机关应当对海上枫桥经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监管,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开展海上枫桥经验促进效果的社会评估,建立群众反馈机制,定期发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办法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7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