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创新采取了一项大气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治理模式
一笔“损害金”买了2辆电动公交车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陈洪娜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5年12月03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近日,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到新城公交总站回访一起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情况,发现使用生态环境赔偿金购置的2辆19座纯电动公交车已顺利上路,营运状况良好。
据了解,使用生态环境损害金购买电动公交车促进减碳减排,是舟山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新采取的一项大气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治理模式,在全省范围尚属首次。
今年1月,接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线索,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支持下,检察机关评估确认涉案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96.59万元。涉案公司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主动与检察机关会商解决赔偿问题,提出诉前和解。
今年7月,市检察院与涉案公司达成生态环境赔偿协议:涉案企业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6.59万元,通过购买电动公交车实现减碳减排,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实现大气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11月7日,市公交公司收到该笔生态环境赔偿款项后购置纯电动车,随后车辆投入营运,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得到有效弥补。
“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家库资源与技术数据支持,协同检察机关破解了民事公益诉讼‘污染排放总量难以回溯计算’的难题,使这起生态损害赔偿得以顺利推进。”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陈俊介绍,该案中,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分工协作,构建了“司法震慑+行政督促+企业自律”的生态治理闭环,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效果高度认可。
涉案企业整改到位后,经相关部门在线实时监测和权威机构检测,企业已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升级治理设施、优化运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问题,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许元顺表示,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损害金购置电动公交车、推动绿色出行的创新实践,不仅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的动态修复,也为探索“以碳抵污、以车促治”公益诉讼新路径提供了有益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