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承建定海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在绿化带铺设木板用于居民临时通行,80岁居民乐女士通过木板时不慎摔倒……
法院判建设公司赔偿摔伤老人8万余元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高嘉侃 竺麟泽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5年12月02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近日,定海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老人因不慎踩踏施工队铺设的未加固木板而摔伤致残,判决施工队所属建设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3年9月,定海一老旧小区启动改造工程,某建设公司中标后负责地下管道、化粪池及路面、绿化带的挖掘修缮。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在小区道路钻坑洞,导致路面不平,小区居民通行不便,仅在旁边已被挖掘的绿化带区域铺设了3块未经加固的木板用于临时通行。但木板下方基土未夯实,且未在施工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围挡或夜间照明,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同年12月的一天下午,80岁的小区居民乐女士与老伴一同回家时,从绿化带上铺设的木板通行。不料木板前端突然下沉,乐女士瞬间失去平衡摔倒,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乐女士认为,该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考虑到小区居住着大量老年人,施工现场管理较为混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伤残,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公司则辩称,乐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丈夫同行,完全有能力看清木板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从安全保障法定义务履行来看,建设公司作为改造工程的承包方,工程范围覆盖小区公共区域,理应充分评估施工风险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然而,该建设公司的施工队在挖掘绿化带后仅以未加固的木板搭建临时通道,未设置警示标识、围挡或夜间照明设施。尤其在居民密集通行时段,施工区域与正常道路无明显隔离,客观上造成行人对通行条件存在误判。该建设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乐女士受伤致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同时,乐女士作为长期居住于该小区的居民,对小区环境及施工区域应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在明知绿化带正在改造施工的情况下,未充分观察路况选择踩踏临时木板通行,对风险预估不足,存在一定的疏忽,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该建设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乐女士8万余元;乐女士承担30%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问题需引起各方重视。施工方作为专业单位,对风险的预判和防控能力远强于普通居民,尤其对老年人等辨识能力较弱的群体,更应尽到更高安全保障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警示到位、防护措施完善,不能以“居民应自行规避风险”为由推卸责任。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共同守护居民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