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海岛民宿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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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5年08月14日 第 04 版 )

为了促进舟山海岛民宿业发展,现将《舟山市海岛民宿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15日前反馈至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通信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东2号楼10楼,联系电话0580-2027124。

舟山市海岛民宿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本市海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和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海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岛民宿发展促进、经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海岛民宿,是指利用公民自有住宅或者其他依法取得的建筑物,结合当地海洋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和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住宿、休闲度假、体验海岛风俗文化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海岛民宿规模标准和经营类别的具体认定,适用国家及省有关旅游民宿的规定。

第四条(发展原则)

海岛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特色化产品、优质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相统一,统筹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民宿业发展纳入本市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海岛民宿专项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空间结构、区域特色,科学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推动民宿业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第六条(职责分工与协同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海岛民宿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属地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审批机制优化)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岛民宿证照联合审批制度,推行“联合审核”“多证合一”“一窗受理”等审批模式,简化流程,为经营者提供便利、透明、高效的证照办理服务。

市场监管、住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审批部门应建立联审机制,协调解决民宿设立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第八条(建筑安全与风貌保护)

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对既有建筑改建的,不得破坏主体结构和承重系统,必要时应当依法进行结构安全评估与加固。鼓励民宿建筑外观风貌应当与当地海岛自然景观、人文环境相协调,鼓励保留并活化利用传统建筑风貌。

第九条(经营者义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

(二)落实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环保要求,禁止污水直排自然水体及海域;

(三)落实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核验旅客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行业组织与自律)

鼓励海岛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在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培训、保险服务、争议调解等,提升服务质量与行业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集聚区与重点区域建设)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依托重点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历史文化名村等资源,推动海岛民宿集聚区、民宿综合体等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整体接待能力。

第十二条(政策扶持与资金整合)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海岛民宿产业的政策支持,统筹乡村振兴、交通、水利、电力、电商、文化和旅游等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民宿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化管理、公共配套服务等领域。

第十三条(人才支持与教育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民宿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服务规范、经营管理等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

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等从事民宿创业,支持“数字游民”等新型人群参与海岛民宿品牌建设。

支持本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海岛民宿经营者共建培训实训基地,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与管理素质。

第十四条(公共采购)

将民宿产品纳入文化旅游消费惠民政策支持范围,支持各类会展、节庆、培训、疗休养等活动选择符合条件的海岛民宿,拓展民宿市场空间,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宣传推广与品牌建设)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海岛民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依托新媒体、新平台推介特色民宿产品,支持举办民宿主题交流等活动,打造具有地域辨识度和文化内涵的舟山海岛民宿品牌。

第十六条(资源盘活与多元参与)

鼓励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房屋资源。支持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自营、入股、出让、出租等方式参与民宿经营。鼓励农户和返乡人员利用自有合法房屋开办民宿,推动传统村落与古建筑活化利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合资、租赁、托管等方式参与民宿投资与运营,形成多主体参与、多模式合作的市场格局。

第十七条(金融与保险支持)

鼓励金融创新担保机制,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开发覆盖安全生产、意外伤害、退订保险等产品。引导民宿经营者依法投保,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十八条(主题化发展与品牌连锁)

鼓励结合本地文化资源打造特色主题民宿,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推动本地民宿品牌连锁化、标准化、精品化发展,增强舟山海岛民宿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新业态发展)

支持发展“互联网+民宿”“智慧民宿”“平台经济”,鼓励平台企业与村集体、经营者合作开展数字化运营,提升服务效率与消费体验。相关部门应健全配套制度,加强网络平台监管,保障市场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