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一天后“反悔”而亏损7000元

法院提醒民众: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约解约均须三思后行

李向锋 何璐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5年07月10日 第 02 版 )

  □通讯员 李向锋 何璐

  市民刘女士因接听一个电话而卷入了一起经济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普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复合型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由浙江某民宿有限公司返还刘女士定金1万元,由刘女士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元。

  刘女士名下有一套处于空置状态的房产。某天,刘女士接到浙江某民宿有限公司打来的电话,对方准确地报出了刘女士名下那套空置房产的地址,声称可以“民宿装修返租”“资产管理”,承诺对该套房屋进行设计装修,之后以高额租金租给该公司经营民宿。刘女士答应了这个提议。

  2024年3月25日,双方签订《房屋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刘女士出资委托乙方民宿公司装修房屋,甲方共将支付装修费用90161.50元,软装根据甲方选择的套餐而定;装修完毕后包租给乙方,租期5年,每月租金4800元。合同也对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作了约定。

  刘女士当天就按合同约定向该民宿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她在网上搜到一些类似骗局报道后很快产生了不安和悔意。第二天,刘女士便找到该民宿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因该民宿公司拒绝解约,刘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刘女士与浙江某民宿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复合型合同,其中既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也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尽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案涉合同性质混合,从房屋租赁合同的角度来说,法律并不赋予出租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刘女士无权仅因看到一些新闻报道、担心受骗而任意解除案涉合同,且刘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刘女士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由于该民宿公司最终同意了刘女士的解约请求,故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关于罚没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该民宿公司选择了适用违约金的相关法律条款,故法院对该公司要求罚没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该民宿公司返还刘女士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同时,法院综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刘女士的过错程度以及该民宿公司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刘女士支付违约金7000元。

  一审判决后,该民宿公司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