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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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4年09月02日 第 03 版 )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范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露天焚烧秸秆(含藤蔓、杂草、垃圾等),需要处置的,请联系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收集处置。
二、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互监督,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