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决定
(2024年6月26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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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4年06月27日 第 04 版 )
“海上枫桥经验”是新时代海洋海岛治理的重要成果,源自舟山海陆联动开展社会治理的实践。近年来,舟山聚焦海上矛盾预防、安全纠纷化解、海上治理协同等难题,积极探索海上“融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形成了以“海陆一体、开放融合、多元共治、科技支撑”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决定》,进一步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守正创新,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创新应用“融治理”方式,重塑海洋海岛治理体制机制,实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海洋海岛治理现代化。
二、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高水平服务保障海岛特色共富先行和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稳定的海洋海岛治理新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总结推广舟山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成功经验,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活力和治理效能,推动建成更高水平的平安舟山、法治舟山。
三、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融会贯通各类海洋治理平台,夯实平安稳定的基层基础。发挥好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平台优势,构建矛盾纠纷一站式、全链条、快通道化解体系。加强海洋行政联合执法指挥平台、海上“融治理”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海上矛调组织架构,强化涉海部门联动联处。加强乡镇(街道)平安法治平台建设,推进非警务事项协同处置工作,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深入推进“共享法庭”、“枫桥式”基层执法司法站所庭等建设,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四、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更加注重机制融合,加快建立统一有序的涉海治理体系。推进海上“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涉海部门地方事权融合,厘清执法事项清单,加强海上互助、规范生产、安全监管,解决部门协调、执法联动和海上监管难题。梳理涉海执法事项和核心业务处置流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保障机制,实现“一支队伍管海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参与的海域管控共同体,健全跨域合作机制,提升海上管控覆盖率。建立完善海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海上执法司法高效协同。
五、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融通共享数字资源,打造全域覆盖的整体智治格局。依托“数字海洋”建设,加强“智治海安”“智控港区”等海上感知网络布局,实现基层智慧治理。加强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系统融合、数据融通、应用共享,同步加快公共视频一体化和全域智能感知体系规划建设,推动数字资源互联互通。打造全量感知的矛盾纠纷数据库,多渠道汇集数据信息,精准分析研判,精确指挥处置,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预警预防能力。
六、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融合推进法治保障与法治服务,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纳入法治轨道。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决策、审批等前端环节工作不当引发矛盾纠纷。以“增值化”理念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司法监督制度。深化重大项目“平安定制”,实行“一平台一项目一专班”,提供定制式平安法治服务。深化涉企法治服务增值化改革,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持续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打造一站式海事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实现诉讼与仲裁、调解的衔接。
七、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融合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打通矛盾化解和风险防范的“最后一公里”。注重党建引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将源于舟山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模式延伸至海上,建强海上静态网格和移动网格,打造“航行的支部”战斗堡垒。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完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奖励机制,推广“东海渔嫂”“瀛洲红帆”等做法,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
八、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立足源头治理,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构建县乡联动、高效协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防止决策、审批等前端环节工作不当引发矛盾纠纷。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一体推进警源、诉源、访源“三源”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等手段,预防各种民间纠纷、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和群体性纠纷。强化前端治理,对可能诱发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开展常态化排查。做好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专门教育,完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机制。
九、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应当建立完善多元调解体系,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配强入驻县级社会治理中心的专职诉前调解员队伍,建强基层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队伍。积极吸收律师、专家学者,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信访、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提升调解员专业水平。鼓励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组织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者诉讼费标准提供有偿调解服务。积极引导、支持和规范各类调解稳健发展,着力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协同的多元调解体系。
十、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海洋治理格局。各级政府要为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物质条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监察机关要把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监管,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审判机关要深化“小岛法官”机制,依托特设共享法庭推动诉源治理,加强行业纠纷专业调解。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推行“小岛检察官”机制,做好涉法涉检矛盾化解,探索有舟山辨识度的海洋检察轻罪治理模式。公安机关要强化矛盾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大力加强公安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指导职能,整合律师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信访部门要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海事执法司法机关要聚焦海事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平安海区建设,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多元解纷,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方式推动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鼓励支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落实好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场所、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海上枫桥经验”牵头单位要加强理论研究,不断完善其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体系化构建,积极打造更多具有时代特征、海洋海岛特色和高辨识度的标志性成果。
十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关注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推动本决定的执行和落实。积极引导人大代表参与社会治理,充分运用好代表联络站平台载体,深入了解民情民意,集聚智慧,凝聚民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