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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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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4年06月15日 第 03 版 )
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将第三条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涉及部门多、立法难度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副市长共同担任起草小组组长。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在“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给代表”后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修改为“可以经过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将第四款中的“实行三次审议”修改为“实行三次以上审议”,“第二次审议”修改为“继续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最后一次审议时”。
(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修改为“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
(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修改为“立法数字化应用”,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后增加“代表联络站”。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代表联络站”前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舟山人大网以及《舟山日报》上全文刊载。”
(十三)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十五)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在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第四款分为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并在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舟山人大网以及《舟山日报》上全文刊载。”
二、对《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畜牧兽医”修改为“农业农村”。
(二)将第三十条中的“工商登记”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
(四)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对《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删去第二项。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相关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