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普市监处罚〔202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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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4年01月05日 第 06 版 )

  当事人:无法查清当事人。

  2023年3月10日,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13015艇在普陀半升洞码头附近海域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艘“兴*5*8”船。该货船载有800余吨煤炭,因运输煤炭手续与实际不一致,且未在运货单所指定码头进行装卸货物,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进行受案处理。经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调查,“兴*5*8”船号所载货涉嫌为无合法来源的货物,于2023年7月21日移送至本局。2023年7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兴*5*8”船舶所载的货物经舟山海警局委托舟山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符合GB/T5751-2009中无烟煤的标准。2023年6月29日,经浙江金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煤炭数量为961.52吨,成交单价为615元每吨,合计591334.8元。至2023年8月2日,因涉案煤炭无法查清当事人,涉案相关人员亦无法提供涉案煤炭的合法来源。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依法在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协助调查,公告期限为30日,经公告期满后亦无当事人接受调查。至2023年9月4日,无法查清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涉案进口煤炭的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案件移送材料1份(移送案件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兴*5*8”航行轨迹、涉案物品鉴定报告、涉嫌货主手机、货运单据的核实情况)等;证明本案案件来源,证明“兴*5*8”承运煤炭的始末及整个过程及煤炭的价值,证明涉案煤炭为无合法来源,证明涉案人员无法提供货主的准确信息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对林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兴*5*8”承运煤炭的始末及整个过程,以及林某某无法提供货主的准确信息、也无法提供煤炭的合法来源证明的事实;(共5页)

  3.2023年8月2日的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协助调查公告(https://www.zhoushan.gov.cn/art/2023/8/2/art_1229287525_3813947.html)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煤炭通过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协助调查公告,无法查清当事人依法予以公告,公告逾期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共1页)

  4.其他证据若干

  2023年12月13日,本局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舟普市监罚告〔2023〕339号],无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煤炭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对上述涉案进口煤炭予以收缴。鉴于涉案进口煤炭已公开拍卖,收缴拍卖款591334.8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为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行政复议局);也可以在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