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市监普处〔2023〕267号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3年09月08日 第 07 版 )
当事人:无法查清当事人;
2023年2月12日,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在鲁家峙以东锚地执勤时,发现一艘“润泽698”船。该货船载有约900吨煤炭,因运货单据和货物发票不一致,且未在运货单所指定码头进行装卸货物,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进行受案处理。经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调查,“润泽698”船号所载货涉嫌为无合法来源的货物,于2023年4月17日移送至本局。2023年4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润泽698”船舶所载的货物符合GB/T5751-2009中无烟煤的标准。2023年3月27日,经拍卖,涉案煤炭数量为929.1吨,成交单价为1344元每吨,合计1248710.4元。至2023年5月16日,因涉案煤炭无法查清当事人,涉案相关人员亦无法提供涉案煤炭的合法来源。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在《舟山日报》进行公告协助调查,公告期限为30日,经公告期满后亦无当事人接受调查。2023年8月23日,本局通过《舟山日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舟市监普告(2023)273号],无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案件移送材料;
2.本局执法人员涉案相关人员制作的笔录;
3.本局通过《舟山日报》发布的协查公告及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相关材料;
4.其他证据若干;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煤炭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对上述涉案进口煤炭予以收缴。鉴于涉案进口煤炭已公开拍卖,收缴拍卖款1248710.4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为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行政复议局);也可以在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