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舟普市监罚告〔2023〕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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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3年08月23日 第 07 版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无主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案,已调查终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润泽698”船舶所载的货物经舟山海警局委托舟山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符合GB/T5751-2009中无烟煤的标准。2023年3月27日,经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煤炭数量为929.1吨,成交单价为1344元每吨,合计1248710.4元。至2023年5月16日,因涉案煤炭无法查清当事人,涉案相关人员亦无法提供涉案煤炭的合法来源。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在舟山日报进行公告协助调查,公告期限为30日,经公告期满后亦无当事人接受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煤炭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对上述涉案进口煤炭予以收缴。鉴于涉案进口煤炭已公开拍卖,本局拟收缴拍卖款1248710.4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韩佳峰、 陈胜 联系电话:6870118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