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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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3年06月10日 第 03 版 )

  马远均(男,身份证号码:330902195001060218):

  你私设暗管并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舟环罚〔2022〕14号),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23日公告送达后,你未履行缴纳处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舟环催〔2023〕4号),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行政中心2号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请你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340169,执收码:063011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