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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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3年03月30日 第 07 版 )
陈方国,男,身份证号码:330902197811186911(曹彩萍已送达):
你们在双桥街道野鸭山水闸西北侧约100米的一处场地上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舟环(定)罚〔2022〕19号)。期间,我局组织人员对该场地进行了清理,清理后收集危险废物共计143.36吨。目前上述危险废物暂存在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0日,我局责令你们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上述共计143.36吨涉案的危险废物,并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舟环(定)责改〔2022〕17号)。你们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上述共计143.36吨涉案的危险废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舟环(定)责改〔2022〕17号)确定的义务: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上述共计143.36吨涉案的危险废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们如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将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你们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将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陈方国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曹彩萍已送达回执,我局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陈方国送达《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舟环(定)催〔2023〕01号),限陈方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64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