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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嘉道”中落时的海岛开发与家族繁衍特例(二)
——舟山长白岛清代及民国时期余氏家族文书整理
夏志刚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3年02月08日 第 03 版 )
□夏志刚
舟山市定海区长白岛余家村余官恩老人收藏有多件家族文书,其中的分关书、输粮户管册、田亩册、判决书、民地绝卖书、遗嘱合同等均具有较典型意义。本报刊发了上篇,现将下篇予以刊发。
一 余氏文书反映的财产继承
余氏家族文书中的财产继承与清朝其他地方并无明显不同,以长白为代表的舟山各海岛民众基本遵守着中国的传统习惯和清代财产继承制度。
《大清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嫡庶子男,除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余国兴的分关书中充分体现了这些因素。因“丁男已众,家务日繁”“年今七旬有四,不能无倦于勤”,为公平起见,余国兴选择吉日“邀集宗亲,将屋宇产业、器用什物,及一切轻重钱会账目等项,除尊吾父母祀并吾二老祀、与长子长孙田外,悉品搭均分”。
不同于一般分析家产时“抓阄”定产的做法,余国兴在宗亲的见证下已经自行为四房儿子作了“均分”,“凡元亨利贞分授民荡山地,亩有多寡,土有肥瘠,品搭公平,无有偏曲,均照埋石为界,各管各业,无得异议”,这说明余国兴此时虽年已74岁高龄,但在家族中仍然具有一言九鼎的权威,当然也同时说明这个家族的家风比较淳厚。结合余官恩老人关于余国兴女儿出嫁时已经获得田产嫁资的叙述,分书中未体现女儿的份额似乎也较合情理。余国兴分关书中除四个儿子均分外,还留出了其父母的“父母文显祀”祀产、自己夫妻百年之后的“金藏祀”祀产和日常生活的“二老万丰祀”资产、“母着衣服地”,以及传统的“长子长孙田”,用于家族男丁娶妻、孙女嫁夫用的“镜赡婚田”和“镜妆奁田”。“民国三十一年余傅氏立遗嘱继书”和“民国三十五年余庄氏立公议继承书”则充分说明了余氏家族的“绝户继产”和“宗祧继承”情况。颂房的余傅氏因无子而立风房余克允二子余永生为嗣,但余永生又早亡且其妻袁氏“无后再醮”,本宗支内作为长房的风房余克坤五子“皆不欲继承永生所承颂房产业”,经亲族会议,决定由“将颂房永生所有产业,让于雅房寒梅三子观思承继”,同时考虑余永坤儿子众多“生活维艰”,专门赠送了部分财产。根据“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的《大清律例》,显然是剥夺了余傅氏已经出嫁女儿的财产继承权,而只是在处分已故继子余永生的财产,虽说是以余傅氏“立遗嘱继书”的名义出现,但终究也剥夺了余傅氏本人的财产处分权。在“余庄氏立公议继承书”中,“族长余克海”按《大清律例》“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行使了“宗祧继承”,因余庄氏与余克谐子余永康夭折,而安排了其兄余克凤之子余永治的次子余观可承继余永康的“祀火”,同时“凡永康侄所承祖父等之遗下财产,归继子观可永远管理执业,布种收息,至历代祀产应轮之年亦由观可承办祭祀享受权利”。在这次财产处分过程中,风房的余克坤又以“又遗产内提出土名深水上厂基地一则,计薯株一千另,又葛藤山一则,上开地山各一则,公议议决,并征得傅氏子母之同意,自愿赠授堂伯永坤承造执业,另立赠授契约壹纸”。获得了部分财产,这种安排可能不仅仅是出于对他家生活困难的照顾,而更多是按照民间习惯对长房的一种偏袒,即以“遗爱”之名行财产安抚之实。在这两份文书中,余傅氏、余庄氏单独作为订立契约的主体出现,似乎对于家庭财产仍具有处分的权利,实质上缺乏独立自主的权利。
二 余氏文书反映的经济往来
清代契约文书的研究在近30年取得很大成果,但舟山因为清代海禁和国民党大撤退等的破坏,所存文书绝少,这批文书不仅可加强清代浙东海岛契约微观研究,且可以作为研究舟山当地社会经济变化的重要资料。余氏家族文书中涉及土地买卖的主要是“道光二十六年余名爕祖遗民山永远卖契”和“民国十二年余傅氏收执定海县民事判决正本”一为“山八分,时值永价钱伍千文”,一为1920年4月的“地一分九厘六毛八丝八忽,计契价洋二十五元五角”,从现存契单和判决书中提到的“抄粘契据状”看,应当均为“白契”而非法定的“红契”。
虽然清廷强调“民间买卖田房,例应买主输税交官,官用印信钤盖契纸,所以杜奸民捏造文券之弊”,雍正五年(1727)定例“凡民间置买田房产业,概不许用白纸写契。令布政司刊刻契纸并契根,用印给发州县。该州县将契根裁存,契纸发各纸铺,听民间买用……若民间故违,仍用白纸写契,将产业价值入官,照匿税律治罪。州县官有将白纸私契用印者,亦照亲欺钱粮例究追。如官民通同作弊,将奉旨后所买田产,倒填以前年月,仍用白纸写契用印者,一体治罪。至活契典业,亦照例俱用契纸”,但从余氏文书来看,使用“白契”也可以实现“输粮入册”等相关手续,在舟山并未见钤有官府红印的“红契”。虽然如美国学者所说“中国在旧社会形成过一种传统,不大的纠纷基本上是寻求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这些特点很切合社会实际,不仅花费低廉而且行之有效”,但“民国十二年余傅氏收执定海县民事判决正本”中仅为二分不到的民地纠纷而诉讼经年的案例,也反证了未经官府认可而完全依赖于双方当事人自觉的白契,确实存在可靠性差、风险较大的问题。
在这些文书中,“所有颂房应轮得之神会祀产、田地山荡、家私什物,概归观思继承”“议人头轻重钱会,元亨利贞四房公抖公付,得会之日,其钱作众”两句值得关注。因为以田产入各种神庙的“祀产”是可以获得轮作机会的,相当于以小份投资而有机会获得一定年限内的独家收益,所以在余氏家族文书有不少“入祀”的记录,这也应该是农民的生存技能。“人头轻重钱会”则是民间金融组织“钱会”在乡间的记录,民国《定海县志》详细记录了民间借钱的习俗,“民间一时窘急或举办婚丧等事,费用不足则集亲友而为会,名曰纠会。纠会者谓之会首,被纠者谓之会脚。会脚大抵十人,亦有二三人而合成一脚者。收付会款之法分为二种,一曰摇会,每人每年付款之数同,大抵百金之会,人年付十金,惟已收归者须加付息金若干,第一年为会首所得,第二年以后则临时掷骰,以点多者为应得之人;二曰坐会,亦曰十贤会,由会脚认定次第,而付款多寡不等,大抵百金之会第一位每年所付为十六元二角,第二为十四元五角,第三为十三元,第四为十二元五角,第五为九元八角,第六为八元八角,第七为七元八角,第八为七元,第九为六元二角,第十为五元二角,多则依此倍之。首会所付之数则逐年而异,各如第一位应付之数。得款法则,第一年为首会,第二年以后则依所认定之位次而得。贫民及妇女等亦有作月会者,按月付款,其数不过一、二金,谓之月月红,以摇会为多,会之期限则有延至二十余月者,人数各如月数,无论年会、月会、摇会、坐会,必公举会中一人主持其事,谓之会证。其未得款者谓之轻保,已得款者谓之重保。重保必须会中之人为作保证云”。
这种“人头轻重钱会”实属发会者向亲朋好友的一种借贷,对其他入会者也可以理解是“零存整取”到期归还的储蓄,经济上的互利使亲属关系更加紧密,通过“抱团取暖”而获得了比“钱庄”“当铺”“高利贷”成本更低的借款,这在改革开放后的浙东一带依然存在,也是江浙的人情经济往来特征。
三 余氏文书承载的地名变迁
地名具有社会性、民族性、地域性及代表性等特性,是人们赋予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其命名与演变都反映着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堪称历史的活化石。
长白余家虽然只是一个偏远小海岛中的小村落,但其文书中遗存的大量“小地名”却承载着人们开发海洋、建设家园的历史轨迹。“小地名”虽然是最细化最微小的地名,一块田、一则地、一个塘,因实际需要都被赋予了名字,仅靠当地村民口耳相传流传,但在乡村地理面貌剧变和家族关系疏解的当下,大量的“小地名”正在消失、遗忘,这严重地威胁着村落文化和乡村文明的传承。
余家村最早的地名可能是“深水”“深水岙”,这在各文书中均有体现,道光年间的分关书和土地细则中均出现与现村级地名“前岸”“后岸”同级的“深水”或“深水岙”,而原同级的“大白马”“小白马”“小白马西岙”“西岙小白马”则现已经退化为“小地名”。余傅氏判决书中就明确写着“缘被告人余傅氏原有祖遗民地一分九厘六毛八丝八忽,坐落长白庄深水地方”。经统计,分关书的详细分授田产细则中,“深水岙”或“深水”的下属地名最多,有张家井里山、张家井外山、应家门口、沈家屋、严家山、林家屋侧、李家山后山、厂基、栲淘基、窑基、老屋基、坟基、毛竹园山、黄泥坎下、里长坑山、外长坑、对面山、大馒豆山、小馒豆、大松山、连火地、岗豆山、小园门口山、外山嘴、头颈山、大松山、后门山、厂后山、山胁山、天王脑横阄山、横山路山、小岗等、马鞍岗、斜山、棺材坑、毛竹园坑、茶坑豆、黄泥坑、小坑、沙河口、沙塘、长爿、老方爿、小方爿、落水爿、狭爿、路下下爿、小块、并块、亩半田、老一亩、六分、五亩外、五亩里、大地、上大地、高地、斜地、湾丘、横阄、荒田。
这些地名中“豆”一般指“头”,“等”指“墩”“岗”,“爿”与“块”相通。对余氏一族来说,最老的地名可能是“厂基”。这个“厂”是棚舍之义,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养羊》中有“架北墙为厂”,在生活条件不具备之时,简单搭起个窝棚容身曾是舟山海岛展复后第一代先民的通常做法,目前在舟山市朱家尖就仍然留有“台州厂”的地名,意即台州移民的最早落脚之处。余官恩老人介绍:“当时五兄弟到这个岙口后,上了泥涂就先搭了一个厂,就在泥涂上来一点的平地上,所以现在称当地为厂基或厂干,1958年在平整土地时,我们就在厂基发现过破碗等各种生活用具。”“后来逐渐向岙口内发展,在厂基的上方又正式建了几间房,称为老屋基,条件更好点时就往上又造了老屋。”而从深水岙所记录的小地名分析,道光十一年前,应家、沈家、张家、林家均已生活于此,可见余家并不是前面所述的是深水余家村的最早开拓者。
余家村其他的“小地名”则主要是以方位、形状、大小、标志形成的,如“头颈山、里长坑山、对面山、路下下爿、外山嘴、外长坑”即是方位命名的代表,如“马鞍岗、斜山、山胁山、大馒豆山、小馒豆”即以形状命名,“六分、五亩外、五亩里、大地、上大地、高地”等则是以大小予以标识,“栲淘基、窑基、毛竹园坑、大松山、茶坑豆”等则分别以渔网制作、砖窑生产、主要植物为标志,至于“天王脑横阄山、横阄”的含义尚不解其意,尤其“阄”字不知作何解,是否即“抓阄”用的小纸团以用来形容形状。余家现属小沙街道的后岸村,走出余家首先是“后岸傅家、后岸郑家、后岸胡家”,然后再是“大湾西山嘴、大湾东山嘴、大湾刘家、大湾大池塘、大湾王家、大湾傅家”和“小满李家、小满徐家”等现存地名。
在余氏文书的相关人名中,“傅”“郑”“王”三姓均有出现,尤其是傅氏为多,说明当时通婚主要考虑的是乡邻关系。余氏文书涉及“后岸”的地名,仅有“大白马”及其下的“坟前”,而“大白马”的小地名有“何家门口、井豆爿、桶盘、何家屋基、何家祖堂前、胡家屋后、西山、严家同、后山、坟后、青龙首、庙后、薄刀丘、秧田、田七分、中央爿、路等小块、小三角、潭爿、黄泥爿、麻地爿、棕梸树爿”等,可能“后岸”与“大白马”是类似并列关系。前文已述当地有“白马庙”,所在位置现称“大满”,相对应的还有“小满”,查民国《定海县志》已经出现“大满”“小满”地名。据长白当地人讲,“大满、小满,就是大白马、小白马”,这可能是在清末民国期间民间自行发生的地名简化。余氏文书中“小白马”的地名记录似乎较复杂,单独以“小白马”出现的下级地名有“西边沙塘、叶家门首、大田、沙塘、坑底、小白马、基地、西岙、西边”,以“小白马西岙”出现的下级地名有“叶家门口、叶家门首、长爿、大田”,“西岙小白马”的下级地名有“大田、西边长爿、南边”,从下级地名有同一性分析,“小白马西岙”和“西岙小白马”应当表述的为同一地方,泛指“小白马”地名周边的整块区域。但是在“周家岙”的下级地名中也出现了“小白马”,另有“肚兜、湾长块、第三块、井潭块、顶豆块、上丘”等地名,这很可能是“小白马”这个地名的不稳定性导致的。
后岸及大满、小满等与余家村相对属于同一区域,向南翻越长白岛的两座山脉后就是“前岸”村,余氏文书中提及“前岸”的小地名有“衖口、小沙爿、大沙爿、碾子东首、庙前、外塘、小衖口、西沙塘、潘家屋基、大园地、车盘丘、大湾、唐家爿、东盐畔、长河口、河口、杨柳爿、老五亩、地嘴、庄家门口、方爿、王家衜头”,现存当地的地名仍有“前岸潘家、东盐盘、大湾、王家”等。余氏文书中还留有现小沙街道大沙村、小沙村一些“小地名”。“小沙庄”的地名不多,仅出现“石佛庵、旗杆甲、中塘、冯家门首、岩嘴豆”,“石佛庵”仍然存在,“中塘”作为三线海塘仍在村民中口传。单独归在“大沙庄”下的有“胡家门口、胡家岙口、塘下阄、二节、大阄、横阄”。这与“大沙荡田细则”中所载的相印证,计有“塘下阄、胡家岙口、横路下、菱角丘、横阄(塔下)、二节、井豆湾、塘下阄、二平豆、第三节、小塘里、横阄下(塔下)”等名。“大沙庄”还区分出了东岙、南岙、西岙3个片区,“大沙庄南岙”有“横阄塔下、菱角丘、墩衖”,“大沙庄西岙”有“桶盘、上四爿、桥下爿、河田、五平豆、小塘下、小塘里、前豆园、潭爿、沙井下、横路下、井豆湾、系船湾”,“大沙庄东岙”仅有“沙河豆”,这些地名中仅有“小塘里”目前仍有居民点,其他则已基本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