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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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2年11月23日 第 07 版 )

  陈方国(男,身份证号码:330902197811186911)、曹彩萍(女,身份号码:330903197308042423):

  2020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原舟山市言丰石化有限公司经营的双桥街道野鸭山水闸西北侧约100米处的场地内检查发现:露天堆放3堆废油包,4个水泥池子内分别贮存了废油包和含油废物,4只油罐均存放有废油,经清理、称重,上述物质共计141.67吨,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上述物质均为危险废物。另外,该场地内还清理出1.69吨废油桶、含油废塑料桶。上述共计143.36吨危险废物的贮存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均相继被我局收集、扣押至舟山市益民废物利用厂。因舟山市益民废物利用厂已停止生产,上述危险废物已于2022年3月13日转移至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

  上述危险废物至今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们于2023年1月10日前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上述危险废物。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你们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将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舟环(定)责改〔2022〕17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64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们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