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案外人“喊卡”,胜诉权益如何加速兑现?
我市探索推出“继续执行保险”机制
方智斌 贾舟宁 陈倩琳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2年11月10日 第 02 版 )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贾舟宁 陈倩琳
本报讯 近日,市法院和阳光财险舟山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全省率先推出“继续执行保险”机制,共同探索“执行+保险”新型服务模式。
官司赢了,案件执行却被案外人“喊卡”,胜诉权益一时难以兑现。这样的情况在法院案件执行中并不鲜见。据统计,近三年,我市法院共受理了47件申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其中,80%以上案件被驳回或撤诉结案。
案外人可对执行案件“喊卡”,是公正司法的题中之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该项规定的设置初衷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避免强制执行造成无法回转的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却被部分被执行人滥用。有些被执行人会鼓动案外人提出异议以拖延、阻却执行程序。
“法院中止执行的,需要等执行异议,甚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结束才能恢复。如果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债权人急需回笼资金的,申请继续执行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冷海波介绍,现行司法解释对提供担保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需要与继续执行标的同等价值的现金或者资产。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这无疑又是巨大的压力。
“继续执行保险”机制可望破解这一难题。根据协议,案件执行遇到执行异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费后,可向法院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就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继续进行财产处置并发放执行款,助力申请执行人快速回笼资金。如果执行异议或者异议之诉审查认定案外人系实际权利人,因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新机制既可以让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享受公平正义,也使司法效率进一步提升。”冷海波介绍,对申请执行人而言,较低的保费替代了全额担保,有效缓解了资金压力;对案外人而言,确因继续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赔偿相应损失;对法院而言,财产处置效率能够得到显著提升,有助于其他债权人快速回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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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保险”机制适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提出,该房产系其借名买房,由被执行人代持;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案外人提出,该车辆已经买卖并交付;
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案外人提出,账户内的资金系其错汇;
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准备拍卖,案外人提出,其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法院应当带租拍卖;
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房产准备拍卖,其配偶提出,其对于房产的份额不止50%;
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其负债累累,执行款需要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分配,部分债权人对于分配方案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