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矫正对象“严管期”内申请出海捕鱼
人性化检察工作模式为其“网开一面”
陈瑶 陈金泉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2年11月09日 第 02 版 )
□驻岱山记者 陈瑶
通讯员 陈金泉
本报讯 “他很珍惜能继续出海捕鱼的机会,在船上表现不错,每天都会在平台打卡签到,向我们报告自身情况。”日前,岱山县检察院派驻社区矫正中心的检察官姚宏武,向高亭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岳某的情况,得到了上述答复。
岳某是岱山县社区矫正中心管理的矫正对象,按规定,正处于3个月严管期内的他不得离开限定范围,一般不予通过涉海涉渔相关请求。“岳某向县社区矫正中心提出涉海涉渔申请后,我们第一时间展开了调查。”姚宏武告诉记者,经调查得知,岳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曾因颈椎间盘突出引发脑干梗死,造成左侧肢体无力,只能靠右手劳作,生活困难。
岱山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围绕岳某严管期有无特殊外出申请理由、犯罪前科的再犯可能性大小、非本地船舶如何管控等三个焦点问题,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县矫正中心通过社区矫正涉海涉渔综管系统对岳某提供的相关海上证件、船舶证明进行了一键核验。社区矫正中心用该数字化系统对岳某拟定了涉海作业期间的专项矫正方案。此外,岱山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东海渔嫂等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确系情况特殊,确有正当理由提出出海申请。9月初,岳某顺利通过申请,出海捕鱼。
据了解,今年8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联合成立了驻县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办公室,同步共享调查评估意见、管理等级调整、居住地变更等9类社区矫正数据。检、司协作提升社区矫正规范化,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得到精准帮扶。姚宏武介绍说,正因有了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这个一线“站点”,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让岳某的申请得以快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