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902民诉前调3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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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2年10月01日 第 03 版 )
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1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依法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30日之前,向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按要求申报债权(联系人:周律师 18505812235、曹律师 15504211707;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创园大道69号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4楼管理人办公室)。因疫情防控需要,人员不宜聚集,原则上采用线上申报方式。若线上申报确有困难,可与管理人联系确定具体申报方式。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和申报规则,以债权申报通知书为准。
债权申报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扫描件)。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进入正式破产程序时申报,或者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方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