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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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2年09月22日 第 07 版 )

  马远均(男,身份证号码:330902195001060218):

  你私设暗管并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舟环罚〔2022〕1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行政中心2号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