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景观河道溺水身亡,家属状告管理单位并提出索赔
法院判定河道管理单位无责
俞怡至 盛琳杰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2年07月21日 第 02 版 )
□记者 俞怡至 通讯员 盛琳杰
本报讯 近日,普陀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因溺亡而向城市景观河道管理单位提起的索赔。
今年2月8日,110接到报警称,有人掉入河里死亡。沈家门派出所经调取周边监控以及结合法医勘察后,排除了死者陈某为他杀的可能,系溺水死亡。
据陈某家人陈述,陈某于2月7日下午1时许离家,离家前曾饮酒。当晚7时许,因联系不上陈某,家人在家附近找了近1个小时,也未见其踪影。
“陈某是一名船员,陈某的家人就以为可能是出海了。因为此前,听陈某提起过近期要出海,所以就未报警。但是第二天却传来了陈某的死讯。”据普陀法院审判员介绍,对于陈某的死,陈某家人认为该河道管理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河道管理单位起诉。
普陀法院立案后,组织干警勘察了现场,发现案发地的河道南北两侧与道路人行道中间有景观绿化,种有草坪、乔木、灌木等。景观绿化区域靠近河道有观景平台处均安装了护栏,河道北侧景观绿化区域竖着写有“水深危险、禁止戏水”醒目字样的标识牌。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陈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悉靠近河道的危险性,对于跨越景观绿化区域接近河道的后果应更加慎重,而在河道管理单位已基本尽到提醒、警示义务的情况下,不能因为陈某在河道里溺亡即认为河道管理单位存在过错。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城市景观河道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休憩、游玩的生活环境,但应注意到靠近河道的危险性,自觉提高危险认知意识,勿忽视河道标识牌上的警告标语,避免发生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