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案件
依法对打人致伤者“不起诉”
陈金泉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2年07月11日 第 02 版 )
□通讯员 陈金泉
本报讯 近日,岱山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首次探索启动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和解的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预缴赔偿保证金的方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是舟山首例适用我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案件。
去年10月,白某某被尹某某约去喝酒,会面后,白某某见尹某某已是醉酒状态,便提出送其回家。两人因意见不合引发口角,后上升为肢体冲突。过程中,尹某某被白某某打伤。经鉴定,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当日,白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白某某与尹某某系同事关系,且白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的量刑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唯一的阻碍就是未能与尹某某达成赔偿和解。由于尹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与白某某愿意赔偿的金额范围存在较大差距,且尹某某态度坚决,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此后,岱山县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分析研判,认为此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并通过分析伤势情况、对比同类案件赔偿判决情况,确定赔偿保证金金额为6万元,以预缴赔偿保证金为前提对白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院还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东海渔嫂、承办民警、调解员参与公开听证。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办案检察官及时对尹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安抚不满情绪。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联合调解机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据了解,根据《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如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一方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正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纳一定数额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