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干事创业干部吃下“定心丸”

定海出台公职人员“容错”办法

吴建波 童姣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2年05月19日 第 01 版 )

  □驻定海记者 吴建波

  通讯员 童姣

  本报讯  近日,定海区出台《定海区公职人员容错减责免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10类适用情形纳入容错减责免责范畴,进一步优化定海干事环境,消除干部队伍中“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理,鼓励公职人员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据介绍,这些适用情形涵盖了干部在招商引资、推进“最多跑一次”、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出于公心、敢闯敢试、大胆干事创业但出现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9类具体情形。“这些都是根据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外地成功经验及本地中心工作而制定的,适用情形更全面。”定海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综合基层工作实际,定海区还创新增设了“日常工作表现好,群众口碑佳,出于公心、履职尽责,程序合规,但履职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情节轻微,事后积极补救”的“兜底情形”,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条件设置更符合当前工作要求。

  对发现干部存在容错减责免责情形的,《办法》要求纪检监察组织主动启动相关程序,使监督执纪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让容错减责免责更具“人情味”。此外,公职人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可申请启动容错减责免责程序的,由相应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组织,依法依纪依规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受理核实认定。

  《办法》对容错减责免责的结果运用也作出了规定。经认定予以减责的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公职人员,在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在各类考核中不因容错事项作负面评价;相关材料不纳入个人廉政档案;所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相关工作考核不受影响。容错减责免责人员及其单位一般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