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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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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2年05月18日 第 04 版 )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2年6月18日前反馈至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通信地址:新城海天大道681号,邮编316021,联系电话:2610736、2281120,传真:2281120,邮箱:617064898@qq.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服务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在基层设置网格,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组织实施党的建设、综合治理、政策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及工作部门) 市、县(区)党委领导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信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气象、大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职责)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选任、管理、培训、考核;
(二)执行网格事务准入标准和政策;
(三)健全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构;
(四)办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或者上级交办的工作;
(五)组建网格特色服务团队;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村社区职责)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村、社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党建引领和社会参与) 建立社区党委、网格党支部、楼道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的纵向组织机制,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动党建引领、社区自治、居民服务相融合,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舟山品牌打造。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网格成立特色服务团队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化服务主体
第十条(网格内涵范畴)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栋、路街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以行政中心、产业园区、海上生产作业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划定为专属网格。
第十一条(网格划分办法)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的要求制定网格划分具体办法。
综合网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的具体办法在村(社区)划分。专属网格由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划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网格化服务主体) 网格化服务主体包括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网格党组织、网格特色服务团队及其与网格化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主体。
第十三条(网格员)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选任配备、调整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网格长) 网格长负责所属网格全面工作,牵头处理网格日常事务,带领网格团队开展网格服务管理。
每个网格确定一名网格长,由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或社区党员骨干担任。
第十五条(专职网格员) 专职网格员负责网格日常走访巡查,基础信息核查更新,动态信息采集上报,安全问题隐患处置,政策法规宣传解释,群众服务代跑代办等工作。
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专属网格的专职网格员由专属网格责任单位确定专人担任。
第十六条(兼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做好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矛盾调解、民生服务等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参加网格主题走访服务活动。
兼职网格员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网格指导员) 每个网格应当配备网格指导员。网格指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指导员一般由乡(镇)、街道驻村、社区干部或者负责联系村、社区的市、县(区)国家机关干部兼任。
第十八条(网格党组织) 每个网格应当设立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综合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由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或社区党员骨干担任,并兼任网格长。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网格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工)委选派。
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要负责网格内的党建工作、网格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等,组织网格党员到村(社区)参加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和反映网格内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网格特色服务团队) 网格特色服务团队是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由一个或多个网格内有特长的居民、党员干部、物业企业人员、社会组织、志愿者或个体工商户等组成的网格工作力量资源库。
个体工商户在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时,可与被服务人协商后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条(行为禁止) 网格化服务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和违反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员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网格联动与协同共治
第二十二条(网格工作事项)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础信息采集。全面采集、上报、更新网格内人、事、地、物、情、组织等基本要素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二)社情民意收集。及时了解社情民意,通过不同方式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铁路运营安全以及网络诈骗、传销、非法集资、邪教活动等问题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扫黄打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反恐安全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面排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予以化解或上报;
(五)社会心理服务。全面掌握网格内村(居)民的心理健康状况,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加强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并协助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等;
(六)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开展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宣传,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发动群众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倡导文明新风;
(七)公共服务代办。协助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对困难群众提供协办、代办、代跑等便民服务;
(八)基层社会治理形势分析。结合网格工作实际,分析研究本区域内社会治理态势,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九)其他事项。落实党委、政府和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网格化平台建立)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和应用综治信息系统,作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平台(以下简称“网格化平台”)。网格化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按照《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网格清单发布)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工作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对需要调整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网格服务管理程序) 实施“网格点单、部门点将、基层点评”的网格工作责任机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录入网格化平台。
网格员应当开展日常巡查走访,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处理矛盾问题。网格员发现本辖区内属于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相关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网格化平台或者其他途径上报。对网格排查上报事项,村(社区)做好梳理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实施任务流转,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网格化联动与管理) 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与住宅小区兼合式党支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互动,城市网格党支部(党小组)与城市小区党组织应实现一体融合,构建服务管理共享机制,建立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评价制度。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全过程建立档案。
网格事项受理、梳理汇总、任务流转、事项办理和结果反馈等程序、时限,以及基层服务评价制度建立,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海上网格管理) 建立海上生产作业区专属网格陆海统筹治理机制。以网格内码头、停泊点为依托,科学划分海上生产作业区专属网格,每个网格配置由相关职能部门、海警、水产商会、渔船所在村(社区)网格员等共同参与的网格化主体。
构建海上网格大数据系统,实现对渔船、渔民管理服务及涉海纠纷处置、矛盾隐患排查、应急事件处置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员应当通过所在网格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数字化建设和应用)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数字化建设,创新数字技术在网格工作中的场景应用,推进以下工作事项:
(一)建立本辖区内人、事、地、物、情、组织等基础治理信息数据库,实行定期更新完善;
(二)打造数字化网格应用场景,依托网格化平台实行智慧网格应用;
(三)制定大数据共享清单,实行市、县(区)、乡(镇)、村(社区)、网格数据联通共享;
(四)建立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海上生产作业的专项数字化服务体系,优化网格在特殊领域的全流程、“点对点”服务;
(五)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网格化服务主体的数字化技能训练。
第三十条(网格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网格员管理和薪酬) 城市社区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待遇;行政村专职网格员按照村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其他类型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具体薪酬待遇和工作补助办法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由村(社区)专职干部担任的专职网格员,不重复享受网格化服务管理薪酬待遇和工作补助。
第三十三条(保障保险)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执行职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四条(工作配备)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三十五条(职业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设立网格学院、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考评表彰)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网格绩效考评机制。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考核,权责对应、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网格工作进行月度评估和年度考核。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彰。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网格员责任)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网格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人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网格员履行职务,对其实施人身侵害、造成财产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